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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长禧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5F3H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03民初2188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99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2-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宁波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及连带责任保证人深圳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广东长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长禧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长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嘉兴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四川长禧物流有限公司、新疆长禧物流有限公司、浙江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周国扬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5月15日,各方关于借款协议【编号1530、2498】项下的所有借款,尚欠原告本金5512965.07元;借期内利息189027.36元;逾期利息477697.06元。 二、被告宁波长禧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前归还原告513457元;于2021年3月20日归还原告1500000元;于2021年4月20日归还原告2500000元;于2021年5月20日归还原告1666232元; 三、如被告宁波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如约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不再对其余利息进行主张;如被告宁波长禧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则原告有权立即申请执行全部未付款项,并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自实际逾期当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支付原告利息。 四、深圳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广东长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长禧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长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嘉兴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四川长禧物流有限公司、新疆长禧物流有限公司、浙江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周国扬均对宁波长禧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53916元(减半收取26958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6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45558元。如被告宁波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如期履行,则由原告承担;如被告宁波长禧物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债务,则由本案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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