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0069****6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11民初230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恢1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华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230万元、利息78560.7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之后逾期利息按约定另行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靳岭、付丽英、傅国建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平顶山市华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靳岭、付丽英的抵押财产位于平顶山市公园北街号楼四、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51元,由平顶山市华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靳岭、付丽英、傅国建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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