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工质处[2018]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4部电梯,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12 |
决定机关 | 新郑市工商质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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