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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工质处[2018]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4部电梯,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12
    决定机关 新郑市工商质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