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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通产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69585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2554号
    案号 (2016)川0104执4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3
    发布日期 2016-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通产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成都华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元,支付利息(从2002年8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3%计算)。 如果被告四川通产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04元,由被告四川通产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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