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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一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171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71号
    案号 (2014)深中法执字第001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1-24
    发布日期 2014-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支付土地出让金本金76484150.41元,并以76484150.41元为基数,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利息)及日万分之五(滞纳金)的标准,自1999年9月30日起计付利息及滞纳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前述本金给付之日;  二、驳回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1390.68元(已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预缴),由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986489.6元,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承担554901.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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