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人济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爱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4372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1行审244号 |
案号 | (2018)京0101执13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日期 | 2018-06-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514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高翔在人济公司工作期间,人济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高翔缴纳2012年5月至2016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2016年11月28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514号缴存通知,责令人济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高翔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12687元。2016年12月19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514号缴存通知送达人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人济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19日向人济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人济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514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人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514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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