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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人济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爱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372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1行审242号
    案号 (2018)京0101执1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11月28日对人济建国酒店作出的513号缴存通知认定,职工肖建峰在人济建国酒店工作期间该酒店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2010年11月至2016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17452元。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人济建国酒店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肖建峰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17452元。2016年12月19日,公积金中心向人济建国酒店邮寄送达了513号缴存通知,该酒店已签收。在法定期限内,人济建国酒店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7月19日,公积金中心向人济建国酒店邮寄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该酒店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补缴义务。该酒店在催告期内仍未履行为职工肖建峰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513号缴存通知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人济建国酒店收到该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通知确定的义务,该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513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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