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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2187****90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02民初4247号
    案号 (2021)豫0702执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4-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鸿波支付工程款574911.71元及利息(其中工程款利息以574911.7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 二、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鸿波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0690元及利息(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利息以200690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李鸿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7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936元,由李鸿波承担4968元,由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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