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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2187****90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02民初3808号
    案号 (2020)豫0702执4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祝遵西工程款2600000.01元及利息(利息以2600000.0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祝遵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00元,由祝遵西承担1552元,由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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