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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能源)煤执罚〔2021〕-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6
    决定机关 乌海市能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