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能源)煤执罚〔2021〕-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6 |
决定机关 | 乌海市能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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