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2021﹞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显德汪矿,工人进行电焊作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焊接烟尘净化器,造成焊接烟收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罚款3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8
    决定机关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