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21﹞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显德汪矿,工人进行电焊作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焊接烟尘净化器,造成焊接烟收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罚款3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8 |
决定机关 |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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