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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俭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594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798号
    案号 (2018)辽0103执恢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9-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汇成电缆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0,434,557.58元; 二、被告沈阳市汇成电缆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其中人民币199,141.94元代偿款自2014年12月26日起算,人民币10,235,415.64元代偿款自2015年3月2日起算至本债务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 三、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对被告辽宁俭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徐淑媛、王丹、王南、王焕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淑媛、王丹、王南、王焕学承担连带责任后对被告沈阳市汇成电缆厂享有追偿权; 五、驳回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53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沈阳市汇成电缆厂、辽宁俭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徐淑媛、王丹、王南、王焕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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