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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俭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焕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594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民初139号
    案号 (2017)辽01执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7
    发布日期 2018-10-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俭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 二、被告辽宁俭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行支付3000万借款本金的利息(截止2016年3月18日利息计为358958.34元;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罚息;对于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三、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人辽宁俭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债务人辽宁俭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256元由被告辽宁俭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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