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晋江金涛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尤海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36057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鲤民初字第3816号 |
案号 | (2016)闽0502执014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鲤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08 |
发布日期 | 2016-11-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江金涛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截止至2015年9月1日止的利息为25,819.68元、罚息为76,769.39元,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上述合同约定支付);二、被告晋江金涛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晋江金涛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后坑村西路6号1幢1;2幢2的房产(面积6323.25平方米、房产权证号:晋房权证内坑字第006399号)及址在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后坑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578.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晋国用(2006)第0184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尤海涛、被告尤育明对被告晋江金涛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尤海涛、被告尤育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金涛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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