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市明海物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毛锦龙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1468060-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403民再2号 |
| 案号 | (2017)豫1403执167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21 |
| 发布日期 | 2018-08-0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14)商睢民初字第02812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河南星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审原告徐刘振8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利率20‰计算)。 三、原审被告河南星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审原告徐刘振利息133000元。 四、原审被告郑州市明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马学兵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审原告徐刘振要求原审被告周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48元,由被告河南星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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