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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旭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530****51X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12民初3085号
    案号 (2021)赣0112执5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健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小千借款本金295488.1元。 二、被告赵伯艳、南昌旭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小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小千承担96元,由被告陈健超承担2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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