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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惠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270****114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2民初4452号
    案号 (2021)苏0922执20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惠丰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借款本金59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0年12月6日结欠利息(含罚息、复利)257065.79元,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59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息报价平均利率加80基点加收40%计收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息报价平均利率加80基点加收40%计收复利】,限被告江苏惠15丰纺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含结欠利息257065.79元);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息;二、被告江苏惠丰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律师代理费40000元,限被告江苏惠丰纺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对被告江苏惠丰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滨海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境内(204国道东侧)不动产(滨房权证滨海字第201407435号、滨房权证滨海字第201407436号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滨国用(2014)第605500号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设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惠刚、胡珊、盐城雪尔纺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811元,由被告江苏惠丰纺织有限公司、惠刚、胡珊、盐城雪尔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81116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帐号:52356949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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