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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惠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惠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270****114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3民初7470号
    案号 (2020)苏0723执2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惠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亿隆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余欠棉花款2998224.1元并支付利息(以299822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连云港亿隆纺织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江苏惠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5-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根据上诉情况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78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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