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若男面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85836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4执475号 |
案号 | (2018)川0104执恢8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若男面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垫付的款项12303709.97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9日至给付清结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标准计算); 二、被告四川省若男面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9日至给付清结之日止,按年利率5.75%标准计算,并以 2400000元为限); 三、被告四川省若男面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 四、被告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玉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域丰食品有限公司、曹敏、曹冰、曹阳、李光玉、曹岐、樊均容对被告四川省若男面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玉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域丰食品有限公司、曹敏、曹冰、曹阳、李光玉、曹岐、樊均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若男面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若男面业公司所有的位于贾家镇堰水村的工业用地(简国用(2013)第14535号)及位于贾家镇堰水村的房屋(简房权证监证字第201315924号、201315936号、201315941号、201315943号、201315945号)在被告四川省若男面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省若男面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玉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域丰食品有限公司、曹敏、曹冰、曹阳、李光玉、曹岐、樊均容负担。公告费30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四川省若男面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玉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域丰食品有限公司、曹敏、曹冰、曹阳、李光玉、曹岐、樊均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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