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56****393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6550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7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 878 238.88元; 二、被告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 878 238.88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以合同总价款的10%为限); 三、驳回原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 463元,由被告辽宁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