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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壮宁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树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8735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210号
    案号 (2008)南市执字第00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8-08-27
    发布日期 2015-0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宁顺通建材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南宁市农村信用合作了联社亭子信用社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该款利息(截止到2006年1月17日的利息为10803.57元,从2006年1月1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利息,均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计算方法分段计付);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子信用社有权从处理(包括拍卖、变卖、折价)邕房他字第21567号《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及南宁国用他项(2004)字第008呈《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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