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鲁(H)-JNZF-CFJD-2022-3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修订)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作出没收国家命令淘汰的用能设备(8台YB、Y系列电动机)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09 |
决定机关 | 济宁市能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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