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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计明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24790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执103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恢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9
    发布日期 2018-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本金7998926.41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9月22日的利息145479.45元、罚息(含复利)409278.44元,以及自2015年9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中国人民银行1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再上浮50%,利率调整日为自基准利率调整日之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计收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160015元。 三、被告苏州千丝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郦国强、计明华对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盛泽镇南麻永平村20、23组房产(房产证号:吴房权证盛泽字第0202922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439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以及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所有的盛泽镇南麻永平村20、23组的土地使用权【地产证号:吴国用(2011)第1512104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435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以被告郦潇、吴丽丽所有的位于盛泽镇西二环路西侧东方丝绸市场纺织城18幢1304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203634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105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981元,由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苏州千丝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郦国强、计明华、郦潇、吴丽丽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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