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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郦国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24790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2249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19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8
    发布日期 2017-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45147.28元及截止2015年11月23日的欠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522662.37元。 二、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13424元。 三、被告吴江市宏丰喷织厂、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江苏苏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钮发林、吴建珍对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宏丰喷织厂、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江苏苏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钮发林、吴建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3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4033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支行负担人民币455元,由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宏丰喷织厂、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江苏苏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钮发林、吴建珍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3578元,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人民币535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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