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24790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商初字第01637号 |
案号 | (2016)苏0106执28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8 |
发布日期 | 2016-09-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名义货价共计205530元,并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本院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六标准以未付租金144988元为基数继续支付利息; 二、被告钮发林、吴建珍、吴江市宏丰喷织厂、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对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83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753元,由被告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钮发林、吴建珍、吴江市宏丰喷织厂、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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