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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润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新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907****719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1029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1029执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中润粮油有限公司,邓新平支付欠原告樟树市泰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稻谷款人民币7860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人民币786080元,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8月24日至付清货款为止。)(此款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9.4元,保全费4520元,财产担保保险费2400元,共计18659.4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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