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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黔银监罚[2015]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正当手段吸存,虚增存贷规模,部分合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单一客户贷款余额超比例;关联交易管理混乱;项目资本金不到位、四证不齐;贵银产业链金融业务和票据业务不审慎;购销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商票保贴形成垫款,掩饰不良资产;同业业务制度缺失,绕规模变相发放贷款、向合作方提供信用担保,未按规定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高管任职未经监管部门任职资格许可
    行政处罚内容 共计罚款人民币三百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9-29
    决定机关 贵州银监局
    法定代表人 肖瑞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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