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41775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5民初2411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30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2-03-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胡卫国借款本金4364.544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胡卫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1800元。三、被告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华、王中华对上述一、二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胡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9300元,由原告胡卫国承担51138元,被告金盛投资公司、金盛装饰公司、金盛房地产公司、王华、王中华承担2581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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