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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石市监处罚〔2021〕2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5
    决定机关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伯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