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石市监处罚〔2021〕28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3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05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伯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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