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石市监工罚(2020)26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表示安全性的断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02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伯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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