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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19499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08民初41073号
    案号 (2021)京0108执215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10-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投保保证金20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15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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