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清原宏印矿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42367****16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23民初974号 |
案号 | (2021)辽0423执9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长梅、苗印波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937,904.78元及预交税款人民币7,226,639.89元,并承担逾期给付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分别以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937,904.78元和预交税款人民币7,226,639.89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1月27日和自2018年5月2日起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建全对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清原宏印矿业有限公司对一项判决中权股转让款人民币6,937,904.78元及其利息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07.00元,减半收取为54,903.5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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