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县(消)行罚决字[2020]00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你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占用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四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肆仟元整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08 |
决定机关 | 长沙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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