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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微山县良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356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沛民初字第2016号
    案号 (2016)苏0322执恢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3
    发布日期 2016-03-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微山县良友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唐如建借款本金260000元,被告微山县良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唐如建借款本金60000元;被告微山县良友食品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开始于每月的28日前偿还原告唐如建借款本金2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果被告微山县良友食品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不能按时足额履行,原告唐如建有权就剩余未偿还借款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丛长恩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丛长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微山县良友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案件受理费5743元减半收取2872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742元由被告微山县良友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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