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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路政罚〔2022〕126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8日14时20分,魏利军驾驶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BX277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载运混凝土从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往鄞州大道雅源南路口,行经鄞州大道时遇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后经执法人员引导至S318省道海曙超限运输检测站违法处理中心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4.2吨,运载货物可解体。2022年1月2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1月21日对魏利军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1
    决定机关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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