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保监罚〔2013〕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阳光产险违规冲减手续费,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徐鹏翔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安芸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阳光产险未据实列支2011年成本费用,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徐鹏翔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安芸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阳光产险综合开拓费用不真实,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徐鹏翔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高文闽警告并罚款3万元。 四、阳光产险篡改koa公文档案,妨碍现场检查正常开展,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高文闽警告并罚款3万元。 五、阳光产险员工直销业务管控不严格,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刘明东警告并罚款1万元。 六、阳光产险理赔管控不严格,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运献萍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赵威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七、阳光产险电销业务管控不严格,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庞柏青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3-12-04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张维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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