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市监(食)罚决〔2018〕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整;2、罚款10000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1018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4 |
决定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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