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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石市监工罚(2020)26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及发布食品广告宣传治疗效果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36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处罚款共计163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8
    决定机关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颜丹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