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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海力美海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679****347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7681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22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1-0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北京康渔德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力美海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25032020的《采购合同》于2020年6月12日解除;二、被告北京海力美海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康渔德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4836.50美元(或按照被告实际付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的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三、被告北京海力美海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康渔德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关费用人民币63430.19元;四、驳回原告北京康渔德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8元,减半收取计5574元,保全申请费4194元,共计9768元,由被告北京海力美海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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