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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龙江农商供销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3MA****WJ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1818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48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龙江农商供销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庆市广进鑫和经贸有限公司承兑汇票金额300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龙江农商供销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庆市广进鑫和经贸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自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龙江农商供销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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