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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新大地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惠世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7363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商初字第00092号
    案号 (2016)苏01执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4
    发布日期 2016-03-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市春天里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炜支付10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及律师费2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刘炜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无锡市富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提供的抵押物(详见附件1抵押房产详情表)在24798053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惠世扬、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大地宾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在上述第二项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春天里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无锡市春天里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7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9340元,由刘炜负担1340元,由春天里公司、惠世扬、卡伦特公司、新大地公司、富德合伙企业负担9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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