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公(仁)行罚决字[2019]521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仁安消防器械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余杭区仁和街道杭州仁安消防器械有限公司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未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数量和流向,于2019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杭州仁安消防器械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1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仁和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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