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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饰家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58****9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1418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9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金饰家装饰有限公司、张路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鲁登宇工程款1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4320元,由被告张路耉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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