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赣升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唐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076****9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民终1536号 |
案号 | (2020)赣0112执恢1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南昌泰豪制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洪银南分新支借字第1500255-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南昌市赣升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秦海兵、虞冬梅、唐赣、帅汉舟、陈小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4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434元,由南昌泰豪制衣有限公司、南昌市赣升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秦海兵、虞冬梅、唐赣、帅汉舟、陈小红共同承担。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赣升高温公司主张江西银行新建支行强行要求其提供担保,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赣升高温公司还主张其在2017年5月代泰豪制衣公司偿还借款5万元,但其却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该主张,且江西银行新建支行经核实后认为并无该还款事实,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应自行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其还提出因江西银行新建支行审核失误、把关不严,造成的损失应由江西银行新建支行自行承担也无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也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泰豪制衣公司偿还300万元借款和利息以及赣升高温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赣升高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南昌市赣升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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