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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赣升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076****96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12民初1235号
    案号 (2019)赣0112执8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8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南昌泰豪制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洪银南分新支借字第1500255-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市赣升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秦海兵、被告虞冬梅、被告唐赣、被告帅汉舟、被告陈小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434元,由被告南昌泰豪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赣升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秦海兵、被告虞冬梅、被告唐赣、被告帅汉舟、被告陈小红共同承担。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南昌泰豪制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洪银南分新支借字第1500255-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市赣升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秦海兵、被告虞冬梅、被告唐赣、被告帅汉舟、被告陈小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434元,由被告南昌泰豪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赣升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秦海兵、被告虞冬梅、被告唐赣、被告帅汉舟、被告陈小红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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