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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横峰葛佬葛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童国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75245-6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饶中执字第2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5
    发布日期 2017-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童国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向原告李饶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2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4年8月2日止;二、被告江西横峰葛佬葛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归还,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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