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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059****380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2民初3453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8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卡博特高性能材料(深圳)有限公司货款1430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起、以4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以18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以75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13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卡博特高性能材料(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66元,由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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