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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3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安区锦北街道国际商务中心项目工地生活区内设置的一组四色桶存在垃圾错投行为,于2021年07月08日10时20分被我局检查到。其中在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了易拉罐,易拉罐是属可回收物,应该投放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了易拉罐、使用过一次性塑料袋、使用过的一次性快餐盒,易拉罐属于可回收物,应投放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其他使用过一次性塑料袋和使用过的一次性快餐盒属于其他垃圾,要投放到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垃圾分类投放错误,当事人是该处的垃圾分类监管责任人,有责任对该处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未履职到位,当事人行为属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08月09日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属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