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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经查实:2021年07月07日夜间,当事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临平区东湖街道北沙西路与雨荷路交汇东南处地块余政储出[2019]64号地块项目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工地2号楼9层楼面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混凝土运输车一辆、混凝土泵车一台,振动棒两台,环境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63.8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8.8dB(A),距离工地东侧约20米是万宝城单身公寓,南侧约30米是金帝海珀华庭小区,西侧约80米是金帝海珀雅苑小区,北侧约40米是杭栢城小区。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21〕第Y000087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未经许可夜间施工是因混凝土公司调度方面的原因和施工工艺要求连续作业造成的,所以到2021年07月08日00时30分停止施工。2021年09月03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回复“2021年07月07日,该工地夜间施工的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经查实,当事人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宁波银行各网点柜面或自助终端进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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