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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8115****4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81民初3043号
    案号 (2020)皖1181执8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373856.48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5000000元自2018年6月28日起、3373856.48元自2018年10月16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械设备3台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晓文、殷成楼、纪田美、李正祥、刘炳春对判决第一项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96元,由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65元,由被告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晓文、殷成楼、纪田美、李正祥、刘炳春负担70231元;鉴定费37880元,由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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